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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專利申請須知
【2009/02/27】

壹、應備文件:
    申請發明專利,應備具申請規費、申請書1份、說明書與必要圖式各一式3份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 
貳、申請書:
  一、申請人應簽名或蓋章,如有委任代理人者,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申請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,申請
        人仍應簽名或蓋章。
  二、本表應使用繁體中文填寫,不得以簡體字或日、韓文漢字,表中文字應以墨色打字或印刷。
  三、本表中方格□填表人自行選用,若有方格□所述內容,請於方格□內為標記。
  四、本表※部分,填表人不必填寫;惟已有申請案號者請填寫。
  五、發明名稱應明確、簡要,有英文者,亦請一併填寫。
  六、申請人應填寫姓名或名稱、ID、住居所或營業所、國籍;如為法人、機關、學校者,並應填寫代表人姓
        名。
        ID欄,申請人
    (一)如為本國自然人者,填寫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    (二)如為本國公司、財團法人、機關、學校者,填寫其統一編號(扣繳編號)。
    (三)如為外國人者,由本局統一編給識別碼。
  七、申請人為多數時,請自行編號依序填寫,如未委任代理人或委託代收人,請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
        ,如未指定者,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。
  八、申請人(發明人)之外文姓名或名稱應以英文書寫為限,且其英文字體應以大寫為之。
  九、發明人應是自然人,如為多數時,請自行編號依序填寫。
  十、本案有委任代理人者,請填寫代理人姓名等資料,並簽名或蓋章。證書字號欄位,請代理人就所具備專
        利代理資格擇一填寫,例如專利師證書字號、專利代理人證書字號或律師證書字號。代理人多數時,請
        自行編號依序填寫(不得超過3人)。
        本案如有委任文件代收人者,得以本欄依實際情事修改填寫。
  十一、申請人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者,應於聲明事項方格□內為標記,並載明事實發生日期,且應檢附證明文
        件。
  十二、申請人主張國際優先權者,應於聲明事項方格□內為標記,並載明外國之申請日及受理申請之國家或
        地區,且應檢附證明文件(如有申請案號,請一併填寫)。
  十三、申請人主張國內優先權者,應於聲明事項方格□內為標記,並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。
  十四、申請案屬於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,應於聲明事項方格□內為標記,並視是否必須寄存,
        分別於方格□內為標記,如必須寄存,應載明國內寄存機構名稱、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;申請前如已於
        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,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名稱、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。
  十五、申請人應按實際附送書件,於方格□內為正確標記。
 
參、發明專利說明書及圖式:
  一、本表應使用繁體中文填寫,不得以簡體字或日、韓文漢字,表中文字應以墨色打字或印刷。
  二、本表※部分,填表人不必填寫。
  三、發明名稱應明確、簡要,有英文者,亦請一併填寫。
  四、說明書應明確具體記載發明之技術內容,其科學名詞之譯名經國立編譯館編譯者,應以該譯名為原則;未
        經編譯或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,得通知申請人附註外文原名。說明書採用之用語須前後一致。
  五、發明摘要應敘明發明所揭露內容之概要,包含所欲解決之問題、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以及主要用途,字數
        以不超過250字為原則。發明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。如有英文發明摘要,請按中文發明摘要翻譯。
  六、指定代表圖欄,請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圖,並載明該代表圖之元件符號簡單說明。
        若無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式為代表者,請載明無。
  七、發明說明的內容包含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、先前技術、發明內容、實施方式、圖式簡單說明等事項,應依
        序撰寫,並附加標題。惟當發明說明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,得不依前述之順序撰寫。
  八、說明書之撰寫應以標楷體14或16號字體、直式橫書、由左至右為之,每頁應於四邊各保留2公分之空白,並
        自第1頁起依序編碼。
  九、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繪製清晰。發明案例外無法以圖式繪製方法呈現,僅能以照片呈現者,得以照片取
        代之,以照片取代時,若用彩色照片能更清楚呈現整體發明內容者,例如:金相圖或細胞組織染色圖等,則
        得以彩色照片替代。
  十、圖式應註明圖號(各圖式之下方須附註第一圖、第二圖或圖1、圖2等中文圖號)及元件符號(須用阿拉伯數字
        加註符號,註記元件符號所用之引出線不得交錯,須明確加以劃分區別,所示圖式之同一部分在數圖中同時
        出現時應採用同一符號),除必要註記外,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。
  十一、有關於圖式及各元件符號之說明,應記載於發明說明欄之圖式簡單說明及主要元件符號說明中。
 
肆、相關證明文件:
  一、發明人與申請人不同一者,應檢附申請權證明書1份。
  二、有委任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1份。
  三、有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者,應檢附新穎性證明文件1份。
  四、主張國際優先權者,應檢附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及首頁影本各1份、首頁中譯本2份。
  五、申請案屬於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,應檢附寄存證明文件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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